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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省市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发帖时间:2025-04-05 20:23:53

当然,也有一些形式主义论者,认为司法裁判是道德无涉的。

张之洞善于在弄清真相的前提下决断和实践,以便把自己的行动与统治者的意图协调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把统治者的意图向更好、更广阔的地方引导,这是他的习性。力量催逼着中国必须往前走,而不是囿于自己的祖制家法通过道德评判让强者停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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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博,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对由与繇的踯躅,恰恰说明了根植于英语文化的liberty被汉语语境化过程中所遭遇的问题。[52]湖南的保守主义者苏舆编辑《翼教丛编》作为批判康有为的专集,收录了张之洞《劝学篇》中的教忠、明纲、知类、正权、非弭兵五篇。[21]参见[英]J·G·A·波考克:《马基雅维里时刻——佛罗伦萨政治思想和大西洋共和主义传统》,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26页。行动者的智慧是识时机、懂分寸,警觉审慎,进退有度,通过灵活变通的策略寻求问题的解决:行动者实践性地组织他们的行动,而不是寻求满足逻辑连贯的形式标准。

因为两者都有毛病:旧者因噎而食废,新者歧多而羊亡。原因不同,被抬举的人的心理感受自然不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4条还规定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明确排除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基于现代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监察证据要接受并经得起法院的司法审查。例如,在受贿案件中,除了受贿人供述以外,原则上应当有行贿人证言予以补强,至少实现供证一致。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要求解决所有矛盾,但要求已经达到了内心确信的程度。如果其他证据只是口供的 翻版,如被调查人的自书材料、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等,或者其他证据只是口供的变种,即口供的传来证据,如受贿人家属、同监人员证明曾听受贿人讲述犯罪事实等,那么在形式上来源相同、在实质上内容重复,就不能作为补强证据。

也有观点认为,口供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包括补强的口供应限于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口供。在零口供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已经构建完整证据体系,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唯一的、排他的、合理的结论,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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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出庭作证的调查人员原则上属于程序证人,对调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出庭作证是作证的法定形式。具体到证据方面,主要体现在: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机关的取证规范应当参考《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等。关于在庭前会议中能否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一般认为,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等书面材料性质相同,经控辩双方申请,在庭前会议中有针对性地播放录音录像有助于尽早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确保法庭集中审理。根据《新刑诉法解释》第274条的规定,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证明方面,涉及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实践中,审判阶段补查补证的适用情形可能涉及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等方方面面。在郑某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中,就排除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换而言之,监察证据仅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仍然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判断,经过查证属实的,才能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

与之对应,《新刑诉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补查补证的两种主要情形。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开庭前尽可能协调、督促监察机关出具意见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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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和个别客观事实的判断,需要使用刑事推定方法,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进行综合认定,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关于在庭审时能否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做法各异、争议也较大。

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只要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监察证据应当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分类处理。与之相比,《监察法》第41条第2款仅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留存备查,《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有的是法官和检察官一起前往监察机关观看录音录像,有的是当庭播放录音录像。人民法院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监察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有的不分主次取证,可能造成关键证据不到位、一般证据却过度调取的不利局面。监察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

对于监察证据证明力的审查,既包括对监察机关取证规范的审查,又包括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其中,同一主体排除说是主流观点,即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相同讯问主体取得的其他重复性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

第4款规定,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对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按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二)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取证合法性的重要材料。被调查人在立案前制作的与调查程序无关的书面材料,日记、笔记、账簿等,以及独立于供述之外的行为,如毁灭证据、转移赃物、串供等,那么在形式上形成不同、来源不同,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另一方面,从监察机关性质定位来看,监察委员会取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调查权,具有与侦查权相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可以避免重复取证中的资源浪费。但是,监察机关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让被调查人和证人主动交代、通过宣讲政策和法律督促如实供述的,不属于威胁方法。

实践中,瑕疵证据比非法证据更为常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样如此。3.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敏感性,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更为严格。

毕竟,讯问策略不会严重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没有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2.关于调查人员出庭的形式 监察机关不得以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调查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先是审核调查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然后才是调取并使用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尤其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恪守法定证明标准,对整体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如果一概予以排除,则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应当采取先补救后排除的做法。补强证据应当具有独立性,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与被调查人陈述、供述不具有同源性。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同时,鉴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往往实行异地审理,人民法院应给监察机关预留充足的工作准备时间。

除了法定监察证据以外,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和以涉嫌职务违法立案调查期间收集的证据也具有刑事诉讼证据资格。一般来说,职务犯罪案件证明标准是指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只有将证据裁判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才能把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涉及关键性事实的,应当综合考虑证据链是否完整,存在反证导致定罪证据不足的,一般不予认定。

鉴于言词证据特点、非法取证手段严重、造成后果严重性等因素所适用的强制性排除规则,强调的是排除的绝对性、法官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具体来说:一是要从整体上看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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